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进一步下沉至中基层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大的、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有4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两档。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外,按照《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法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