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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 全面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作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既是一部“有力度”的法律,又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一方面,此次修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与此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保障正当权利完善处罚程序

      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构建了从行政处罚案件启动、调查、拟定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送达等一整套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规定,更是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先河,极大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社会观念,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观念、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积累了有益经验。国务院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制度。

      “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提出大量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介绍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多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一是丰富行政处罚程序类型,增加了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二是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合理调整不同处罚程序的运用比重。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齐了全链条处罚程序,包括:增加立案程序,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增加程序违法致使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则,等等。

确保公正严明规范非现场执法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

      实践中,行政执法领域利用科技手段实行非现场执法越来越多,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亟待规范。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即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

      “围绕新规定,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张晓莹说,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处罚力度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张晓莹分析指出,首先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次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外,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张晓莹同时指出应正确理解“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依法”就是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快速”,即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缩短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时间,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张晓莹说。

体现权力“力度”延长追责期限

      追责期限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超过该追责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温度”和人性化执法,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规定了追责期限,这次修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在提现执法“温度”的同时有效保持了执法“力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增加‘五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黄海华解释说,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

      “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黄海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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