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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为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确保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助推“清廉机关”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近日,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省审计厅党组研究制定《云南省审计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清廉制度”建设,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厅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同等职级干部),对所称“重大事项”作了界定,将审计执法、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重要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畴。对如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定》指出,要严格遵守本职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谋求特殊照顾。

      《规定》明确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报告的8种情形,并对发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如何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记录报告等内容和方法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还就接受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进行调查、处理方式、跟踪督查、有效监督、报告人的权利保护,以及严肃追责问责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此外,《规定》还注意区分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正常履行责任行为,避免误判误报。

      《规定》的印发执行,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将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置于民主监督之下,推进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理顺审计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促进审计监督“受到监督、习惯监督”,堵住风险漏洞,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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