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的相关措施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信息公开方面,应标明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在支付采购资金方面,《通知》明确了时限。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在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通知》明确,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吴洁)